[矿产违法]温土资罚〔2017〕第18号

时间:2017-04-28 12:51:26浏览次数: 字体:[ ]


温岭市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土资罚〔2017〕第18号

当 事 人:温岭市鑫宇矿业有限公司

住 ???所:温岭市城南镇西山村

法定代表人:杨育华

案 ???由:破坏性采矿

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温岭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委托浙江省第十一地质大队对温岭市鑫宇矿业有限公司温岭市城南镇西山采区采石场普通建筑石料矿矿区进行实测和开采量估算,年报显示存在界内超边坡开采现象。我局于2017年2月24日对当事人2016年6月至2016年10月间在温岭市城南镇西山采区采石场普通建筑石料矿矿区涉嫌破坏性采矿行为一案立案调查,2017年3月8日调查终结。

经过调查取证,本局查明以下事实:

当事人于2012年3月7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证号XXX,矿山名称为温岭市城南镇西山采区采石场,开采矿种为建筑用石料(凝灰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矿区面积为0.0974平方公里,有效期限2012年3月7日至2017年9月14日。

经浙江省第十一地质大队测量,2016年6月至2016年10月间,当事人未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界内超边坡开采宕碴2.92万立方米(合7.29万吨),并将界内超边坡开采出来的宕碴对外销售。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法定代表人杨育华身份X复印件一份,该证据系2017年3月1日由杨育华向本局调查人员提供,证实了当事人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该证据系杨育华向本局调查人员提供,证实了当事人是经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其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为建筑用石料(凝灰岩)露天开采,经营场所在温岭市城南镇西山村的事实。

证据三,温岭市国土资源局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各一份。该证据系杨育华向本局调查人员提供,证实了当事人具有开采建筑用石料合法矿山资格的事实。

证据四,浙江省第十一地质大队2016年12月26日提交的《温岭市城南镇西山采区采石场2016年度矿山储量年报》一份,证实了当事人2016年6月至2016年10月间在温岭市城南镇西山采区采石场普通建筑石料矿矿区未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界内超边坡开采的事实。

证据五,《温岭市国土资源局询问笔录》一份。该证据系由杨育华于2017年3月1日在本局接受调查询问时制作,并经杨育华确认,证实了当事人在温岭市城南镇西山采区采石场普通建筑石料矿矿区未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界内超边坡开采的事实。

证据六,《现场勘测笔录》一份,该证据系2017年2月27日由本局调查人员在温岭市城南镇西山采区采石场普通建筑石料矿矿区现场踏勘后制作,并经杨育华确认,证实了当事人在温岭市城南镇西山采区采石场普通建筑石料矿矿区未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界内超边坡开采的事实。

证据七,现场照片四张。该证据系2017年2月27日由本局调查人员在温岭市城南镇西山采区采石场普通建筑石料矿矿区现场勘查时拍摄,并经杨育华确认,证实了当事人在温岭市城南镇西山采区采石场普通建筑石料矿矿区未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界内超边坡开采的事实。

证据八,台州允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2017年3月4日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书(台允估〔2017〕29号)一份。该证据系由本局委托台州允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在温岭市城南镇西山采区采石场普通建筑石料矿矿区界内超边坡开采的宕碴进行价格评估,认定开采的宕碴7.29万吨价格为1239300元,证实了当事人在温岭市城南镇西山采区采石场普通建筑石料矿矿区界内超边坡开采宕碴造成矿产资源损失非法获利的事实。

上述据证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未按开发利用方案界内超边坡开采宕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属破坏性采矿。

我局已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土资罚告〔2017〕第0000443《行政处罚告知书》和温土资罚告〔2017〕第000040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改正界内超边坡开采的违法行为;

2、并处罚款人民币619649元。罚款不能=50%,应<5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没款缴至温岭市财政局(开户X行:邮政储蓄X行温岭支行,账户:罚没专户,账号:100464228360018888840502)。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政府或台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温岭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岭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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